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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999还本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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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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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999还本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999还本两全保险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失踪的处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一条宽限期 第六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三条减额付清保险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借款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五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六条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保险品种的变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年龄错误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LSEA。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见释义)2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80% 满4周岁或以上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高于上述身故、全残保险金金额,则本公司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给付生存保险金。 《999还本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 三、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生命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