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五十一周岁以上至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七十周岁。 第四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被保险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乳房、前列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15、C16、C18、C19、C20、C34、C50及C61范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