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附加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宽限期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效力恢复 第六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年龄错误 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健康之宝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 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HIC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 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见释义)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 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 际住院天数-3天)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见释义),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2.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若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 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60 天为限。 3. 门诊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住院治疗的前两周内或出院后两周内,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治疗,本 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门诊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