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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IFRS17是什么 目前整个保险行业面临着一项改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进行修改,其中,针对保险行业的部分称为IFRS17。这个准则在2017年发布,2022年开始实施。 目 录 一家保险企业的利润表应该是什么样子? 备受质疑的传统综合收益表 不直接反映保费和理赔的综合收益表 保险企业的综合收益表 一家保险企业的利润表应该是什么样子? 对于还没有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企业
比较容易理解的例子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上图为平安集团年报 报表使用者,特别是股东,必然关心险企利润表
甚至更进一步的关心综合收益表。
简单来说,就是利润表再加上一些所谓的“其他综合收益”。 一家保险企业,它的利润表,或者综合收益表,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20年6月25日通过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 — 保险合同》(“IFRS 17”)的修订案 讲到IFRS 17 的综合收益表,先要探讨的是:什么是保险企业的“收入”和“支出”? 备受质疑的传统综合收益表 传统上,保险企业把应收和已收的保费作为收入 中国的会计处理已经不把投资连结险的保费作为收入处理,但是,一些具有重大投资成分、类似于银行存款的产品,保费还是作为收入来确认。
虽然,这些保费的绝大部分未来需要以满期或者退保金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而本身保险成分相对比较少
正因为这样,保险会计里就针对合同是否有足够的保险风险、或者保费是否需要分拆(特别是账户型的保单)提出了要求,期望把部分保费、或者保费的一部分不作为收入反映。 相关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寿险会计 不直接反映保费和理赔的综合收益表 2010年,IFRS 17的征求意见稿(《2010征求意见稿》)出炉,当中一个对保险行业会计人员比较震撼的,就是关于综合收益表。 《2010征求意见稿》第72段指出,保险合同(对于大部分分类为短期业务的财产保险有一定豁免,这里不详细介绍)对应的综合收益表应该最起码包括:
1)承保边际,当中包括的风险调整的改变和剩余边际(现在已经改名为合同服务边际,简单来说就是反映保单的毛利)的释放,可以在主表和附注中披露;
2)首日利得和损失;
3)获取成本(对于个别保单并非增量成本);
4)经验调整和估计变更。
可以发现,保费和赔付并没有要求反映在综合收益表上 《2010征求意见稿》甚至认为所有保费都应该反映为负债的增加,而理赔则反映为负债的减少,综合收益表上不直接反映保费和理赔。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的是一个边际呈报的综合收益表,仅仅反映了剩余边际和风险调整(风险调整反映是保单产生的不确定性的代价)的释放。 这种处理的好处就是避免了讨论保费中有多少储蓄成分(或者现在说是投资成分),保险风险是否重大、是否需要分拆的难题。 保险企业的综合收益表 正因为如此,在2013年版本的征求意见稿(《2013征求意见稿》)中,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终于容许保险企业的利润表出现保险收入和保险支出 对于保险服务支出则包括了: 由于准则容许选择将保险负债折现的影响反映于其他综合收益
因此可能出现部分保险财务支出在利润表,部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过去,保险负债隐含的折现影响都包括在保险负债的总变动中,未来的保险会计会把相关影响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