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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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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 疾病保险
资料大小:3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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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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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3.2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3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2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3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7.12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减轻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种:20年、30年。

2.2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2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7.12,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