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033—2021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service for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2021 - 01 - 21发布 2021 - 03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ICS 03.080.20 CCS A 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 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建辉、刘俊涛、程锦、李文彪、巩建明、樊轩慧、郭殿雅、邢锦、丘银英、 蒋寅、刘旭、于淼。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规范、电子收费服务规范、停车管理员服务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员的经营服务行为。 本文件不适用于桥下空间停车场、出租汽车专用泊位的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2/T 778 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经营规范 企业应依法获得路段、车位的经营权,按照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经营合同经营;不应擅自设置道4.1 路停车泊位,不应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不应擅自涂改停车泊位 标线,不应超越经营权范围对路段和车位进行收费。 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应以转租、转包或挂靠等方式经营道路停车泊位。 4.2 企业不应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4.3 企业应对经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4.4 a) 道路停车泊位起、止端应设有停车标志牌,道路两侧均有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在道路两 侧分别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相应信息,信息应符合DB12/T 778要求; b) 企业应制定并配发停车管理员上岗证,上岗证应印有泊位管理员照片、姓名、编号以及二维 码。 企业应按照核准的价格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不应擅自涂改、遮盖收费公示牌,4.5 不应多收费、议价收费或者擅自改计时收费为计次收费。 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6 a) 劳动用工制度; b) 财务管理制度; c) 收费巡查制度; d) 岗位责任制度; e) 人员培训制度; f) 信息公示制度; g) 应急管理制度; h) 纠纷处理制度; i) 设施设备巡视维护制度。 企业应对停车管理员就停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安全措施、消防知识、停车引导、收4.7 费管理、纠纷处理、应急预案等进行培训,不应雇佣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经营服务工作。 企业应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停车管理员缴纳社会保险。 4.8 企业应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并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4.9 企业应明确应急报告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执行火警、4.10 交通事故、爆炸、防汛、公共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道路停车泊位附近应设置服务岗亭,并满足以下要求: 4.11 a) 岗亭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占压盲道、影响车辆或行人通行; b) 企业名称应悬挂在岗亭正面醒目位置,岗亭内部应公示停车泊位安全管理规定、停车管理员 岗位职责、停车管理员工号、照片相关信息; c) 岗亭应配备灭火器等必需用品; d) 岗亭周边应干净整洁,并应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e) 企业不应利用岗亭从事其他零售或餐饮业务。 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及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检查记录等台账,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