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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安联附加两全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联附加两全保险条款 (2008 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 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非经投保人 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也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自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约定;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主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另有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 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 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保险费到期日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 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若主合同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前终止(撤销除外),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 即行终止。 若主合同撤销,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部分 其他权利条款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安联附加两全保险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而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 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本公司有权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续有 效,直到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其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