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为了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和就医病人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特举办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均可依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自行或由所在的医疗机构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执行医师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业务时,由于错误、过失、疏忽行为或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就医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且该当事人或其代表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法定的医师资格或虽具备法定的医师资格但未被合法开业的医疗机构正式聘任而执行医师业务所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因非直接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在执行医疗业务时自身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而引起的索赔;
(五)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叛乱、内战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六)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七)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或使用放射医疗手段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八)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
(十)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或控制的任何由书写、打印或其他形式形成的医疗文件,或计算机存储的医疗信息资料的丢失、被篡改、损毁或丢弃引起的索赔;
(十一)被保险人因承诺医疗效果而引起的索赔;
(十二)被保险人由于在治疗中滥用麻醉药品、减肥药而引起的索赔;
(十三)被保险人在执行业务时,因酒、其他含酒精的饮料或药剂的影响而引起的索赔;
(十四)因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