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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中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寿广西学生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 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条款(以 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 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 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续保不受三十日规定的限制,详见释义)后因疾病住院(详见释义)治疗,被保险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 可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释义) 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 赔偿金额与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 人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详见释义)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金额给 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第1项规定的赔偿金额。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1.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 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 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