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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小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产品费率表 一、基准保费 单 位:人民币元 二、保险费 保险费=基准保费×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系数×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系数×等待期系数 注: 1.国寿小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准保费表(以下简称表一)是参考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有关规定确定的被保险人住院和特定门诊年交保险费费率参考标准。住院和特定门 诊免赔部分范围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被保险人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 金额为10000元、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为80%、等待期为30天。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和等 待期为其他情形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 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根据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系数(附表1)、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 金给付比例系数(附表2)及等待期系数(附表3)等产品参数对基准保费进行调整。 如各分公司对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确 定,则需视约定的保险金额水平对表一的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1)保险金额≤T,则参 考费率标准为基准保费的3倍;(2)保险金额>T,对保险金额≤T的部分,参考费率标准为基 准保费的3倍,保险金额大于T 的部分,参考费率标准为基准保费。其中,T为参考当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被保险人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水平和相应的给付 比例所确定的金额。 2.各分公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以往赔付经验,对该产品的等待期、投保人数规模、 投保人群风险状况、当地医疗卫生消费水平、社会医疗保障状况、市场竞争情况、承保单位风险 控制水平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3.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依据上 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年龄(周岁) 年交保险费(保险金额10000元) 0-5 84 6-24 35 25-54 51 55以上 118 附表1: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系数 保险金额 系数 2000≤保险金额≤10000 1.0-(10000-保险金额)?10000×40% 10000<保险金额≤50000 1.0+(保险金额-10000)?10000×20% 50000<保险金额≤100000 1.8+(保险金额-50000)??10000×10% 100000<保险。。。。。。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