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20)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豁免保障以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大福星终身寿险(简称大福星)、平安附加大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大福星重疾)及平安附加心脑血管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心脑血管),大福星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险金额25万元、附加心脑血管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均为20年交费,同时投保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20)重大疾病保险,19年交费。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李女士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大福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5万元,同时豁免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障内容
豁免金额
豁免条件
重大疾病
豁免保险费
豁免大福星(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剩余18期保险费
***元×18=***元
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120种
特定疾病
豁免保险费
豁免附加心脑血管剩余18期保险费
1672元×18=30096元
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属于附加心脑血管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C,1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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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1.1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1.1.2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