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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149号_电梯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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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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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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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 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八) 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九) 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十) 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一) 电梯超载。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精神损害赔偿;
(四) 间接损失;
(五)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根据费率规章规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