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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 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 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 术,共计十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 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 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中国人寿〔2018〕疾病保险8。。。。。。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