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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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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7(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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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1周岁)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19Ⅱ)、平安附加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疾19Ⅱ), 平安福19Ⅱ基本保险金额31万元、平安福疾19Ⅱ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均为1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简称轻症50豁免),18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元。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王先生经医院确诊患特定轻度重疾。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轻症50豁免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9Ⅱ、平安福疾19Ⅱ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障内容
豁免金额
豁免条件

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17期保险费
***元×17=***元
轻症50豁免无需继续交费
王先生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包括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等共50种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附加轻症50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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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