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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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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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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四条 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 第十五条 男性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八条 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顶梁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 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 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H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且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 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与已缴保险 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及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款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三、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则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