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经营 > 保险综合 >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_H2019_条款_二维码条款PDF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_H2019_条款_二维码条款PDF

zhejiez***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97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天津)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9)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疾病观察期、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2.4 本合同有免赔额的约定,请您注意………………………………………………………………………………2.5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及每日住院补 贴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续保 2.4 保险责任 2.5 免赔额 2.6 费用补偿原则 2.7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合同效力的终止 6.4 年龄错误 6.5 急危重病及转院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合同内容变更 6.8 争议处理 7.特定疾病的定义 7.1特定疾病的定义 7.2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8.重大疾病的定义 8.1重大疾病的定义 8.2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9.释义 9.1周岁 9.2 疾病观察期 9.3 意外伤害 9.4 指定医疗机构 9.5 合理且必要 9.6 住院 9.7 重症监护病房 9.8 药品费 9.9 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9.10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 9.11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9.12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 9.13 实际住院天数 9.14 公费医疗 9.15 基本医疗保险 9.16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9.17 醉酒 9.18 斗殴 9.19 毒品 9.20 酒后驾驶 9.2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22 无有效行驶证 9.23 机动车 9.24 潜水 9.25 攀岩 9.26 探险 9.27 武术比赛 9.28 特技表演 9.29 精神疾患 9.30 遗传性疾病 9.31 先天性疾病 9.32 职业病 9.3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34 矫形、矫形手术 9.35 种植牙 9.36 现金价值 9.37 有效身份证件 9.38 情形复杂 9.39 病情稳定 9.40 专科医生 9.41 永久不可逆 9.4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4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4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洋人寿[2019]医疗保险050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9)条款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9)”简称“乐享百万(H201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9)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在产品开办情形下,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100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及 每日住院补贴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本合同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为人 民币500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续保 您可在本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 承保后,本合同将自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1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 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 续保。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分为计划一和计划二,由您在投保时 选择其中一种计划投保,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2.4.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保险 责任: 2.4.1.1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 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 疗部、VIP部、干部病房,下同)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 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2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 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 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 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30日。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 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 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 疗费用。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1.2 特定疾病医疗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我们指定 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 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2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医疗 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 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 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30日。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 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 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 疗费用。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为限。 2.4.1.3 重大疾病医疗保 险金(计划一)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我们指定医 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或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 “8.1重大疾病的定义”中8.1.1项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 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 保险条款“2.4.2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指本合同约定的 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 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30日。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 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 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 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 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8.1重大疾病的定 义”中8.1.1项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 离子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 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保 险金(计划二)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我们指定医 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或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8.1重 大疾病的定义”中8.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