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组织协调的技术经济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五)住宅小区或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一)单位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三)监理工程师名单;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属部、省属、军队系统驻济和省内其他地区进济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外(含境外)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因工程性质特殊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任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