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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馆从业人员培训资料DOC

游泳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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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1/8/11(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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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游泳场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总论部分
公共场所的定义
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封闭式和开放式的公共建筑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度假、娱乐、交际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的特点
公共场所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健康和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甚至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施依法监管
为创造良好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施行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十九条,分为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监管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7类28种公共场所。
五、公共场所中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项目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六、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范围是: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资质要求
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卫生许可的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类公共场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