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工程名称:大冶市城西北新区30#道路及桥梁建设工程 为确保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特向大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签订本《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违反上述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建设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三、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建设工程,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按照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金额、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并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费用。 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区建设局将依法处理。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资料,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常驻施工现场,确保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八、建设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九、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建设单位应建立对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监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确保对施工现场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并分别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在各施工阶段的最低检查频率,其中主要负责人最低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十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络热线,及时妥善地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施工现场状况的跟踪和检查,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配合区建设局和区质监站工作,主持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议。 十三、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