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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节节高终身寿险_万能型尊享版_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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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8/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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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节节高终身寿险(万能型,尊享版)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型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本产 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华夏节节高终身寿险(万能型,尊 享版)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特征】 本产品属于万能型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是一种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万能型 保险产品具有费用透明、结算利率公开、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设有最低保证 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资产配置工具。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您一次 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 入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 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保险费的, 基本保险金额按实际自动抵交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减少。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准。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系数,具体给付系数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 龄。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的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 (三)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宽限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每月结算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不足以交纳我们按 条款第5条第5.3款约定应收取的当月风险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 险费。 二、若您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险合同账户,我们将从保险合同 账户中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本产品主要投资策略】 万能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 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一、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二)交纳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三)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减少; (四)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五)发放持续奖金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发放的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六)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收取 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七)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动抵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 账户价值按自动抵交的保险费等额减少。 二、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 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合同 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利率 (一)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 每月从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 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三)本合同年保证利率为3.0%。 【持续奖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 前5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之和的0.5%发放持续奖金,并按条款第5条第5.7款约定计入保险 合同账户价值。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 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前1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的0.5%发放持续奖金,并按条款第5条第5.7 款约定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保单质押借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 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 额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 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 终止,本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 理。 【费用收取】 一、初始费用 (一)初始费用是指您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对于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收取初始费用。 (三)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您所追加保险费的1%收取初始费用。 (四)对于转入保险费,我们按您所转入保险费的0.5%收取初始费用。 二、风险保险费 (一)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 龄、性别及风险保险金额决定。本合同的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合同账 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 《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二)在本合同生效日、复效日及以后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时的风险保险金额及当月的 实际天数从保险合同账户中收取当月风险保险费。您每次追加保险费、按相关约定转入保 险费时,我们将按照当时增加的风险保险金额及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保险合 同账户中收取对应的风险保险费。若您欠交以前应交的风险保险费,我们也将同时收取您 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三、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为我们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 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3% 2% 1% 1% 1% 0% 【现金价值权益】 一、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二)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部分领取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您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资料。 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0日内,我们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 费用后的余额。 三、自动抵交保险费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当前述保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时您仍 未交纳全部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账户价值自动抵交欠交保险费(不收取条款第6条第6.2 款约定的部分领取费用),本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抵交保险费会导致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抵交其他保险合同 的保险费。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不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且 不发放持续奖金。 【合同复效】 一、 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 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 后按照条款第5条第5.7款约定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我们将从保险合同账户中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