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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含备注4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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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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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善用保险 防范风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前言 社会保险概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学习,熟练掌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在团险销售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分析及应用,提高销售人员对客户需求挖掘、引导的能力,拓宽其销售思路。 目录 CONTENT ü 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认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工伤认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 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排除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目录 CONTENT ü 10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 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 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根据《工标》进行评残。 2.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 目录 CONTENT ü 14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1-4级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 5-10级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 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护理(第二十七条):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 一级:60% 二级:50% 三级:40% 四级:30% 工伤保险待遇 1、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薪资作为计算基准,工伤基金支付赔偿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2、五至十级残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所计算的本人工资,上限不能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布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下限不能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布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工伤伤残赔偿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