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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VC股权回购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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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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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6/22(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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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股权回购协议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注册地址为:,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回购价”系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人民币”系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成交日”具有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股权回购
2.1 回购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回购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条中规定的条件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为被回购方所持有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
2.2股权变更
在股权回购完成后,回购方持有被回购方原持有的百分之(%)的股权。回购方作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2.3 递交申请文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且完成了股权回购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3.1 回购价格
a.双方确认并同意,被回购方曾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成为回购方公司的股东,现以被回购方出资入股的该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价为本协议股权回购的对价。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购方应向被回购方支付该等回购价款。回购价指回购股权的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