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北京华阳恒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法 为提高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解决职工和退休人员因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费用支付之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个年度内,门(急)诊费用在500元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企业按比例进行报销: 30周岁(含)以下的职工,企业报销70%; 30周岁至40周岁(含)的职工,企业报销75%; 40周岁至50周岁(含)的职工,企业报销80%; 50周岁(含)以上的职工,企业报销85%。 职工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2000元),在职职工企业报销50%。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1500元),企业报销65%。 住院费用在5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企业报销60%。 在职职工住院费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企业报销60%。 退休职工住院费用、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企业报销65%。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调整时,提交管理处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单位按规定程序分别对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按规定标准办法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职工须于12月5日前将本年中就医时门(急)诊所开具的蓝色处方、底方、收据及本人医疗保险手册,由人事培训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