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2012.5 股东身份的认定与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 大纲 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一)一般原则
(二)股东身份认定几种具体情况
(三)名实不符情况下股东身份认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
(一)《公司法》72条的理解
(二)优先购买权问题
(三)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大纲
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一)一般原则
符合两种条件:
1、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或者继受公司股份;
2、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这两个条件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注:股东名册(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股东名册配置义务,但未明确配置的法定机关。 1、取得股东地位的实质要求
原始取得
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取得 (出资)
因增资或者发行新股而取得
继受取得
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股权并同意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法)人也是公司股东。
受让
受赠
继承
合并
善意取得(实质为受让取得的方式之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有前提、并非典型善意取得)
如果处分人与权利人不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关系可能会遇到的几个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2、无记名股票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3、簿记股票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物权法》第106条: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取得股东地位的形式要求:股东身份认定的证据效力
原始证据/源泉证据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文件,股东履行义务的表面证据,未出资或者虚假出资仍然可能,所以只能是初步证明。
出资协议或者股份认购书:投资人或者认股人之间关于出资的约定或者认购人认购股份的要约,其效力甚至低于出资证明书。
股权转让书: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体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尚须履行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