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认购股份协议书
甲方:吉林省吉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认购吉林省吉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 %。
认购价格为一元一股,合计购股价款为 万元。
该认购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并以交款收据日为准起生效。
认购后的股份,由企业按个人记名发“股权证”,但需通过委托持股协议书由被委托的股东代表予以工商注册。
甲方:吉林省吉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乙方:
20008年5月15日
委 托 持 股 协 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持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吉林省吉宏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吉宏公司”)__________元出资(该出资占吉宏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吉宏公司、在吉宏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吉宏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吉宏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吉宏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吉宏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吉宏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吉宏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