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宽限期出险 “健康惠万家”之保险大讲堂第十季 目录 CONTENTS 宽限期的概念 1 什么是宽限期? 种类很多:缴费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贷款宽限期等 《保险法》宽限期规定:“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短期保险严格讲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宽限期内未交费会发生? 保单中止:中止是临时的,意味着客户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同意即可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终止。” 保单终止:终止是永久的,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接受客户协商,不可恢复合同效力。 宽限期设置目的? 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 提供保护 (经济困难、非故意) 投保人因工作繁忙,外出,遗忘等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如果保险人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会增加合同失效数量。 如大多数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终止,会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 宽限期内缴付逾期保险费,不计收利息。 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应缴当期保险费。 宽限期条款说明 2 保单交付时点说明义务 宽限期出险案例 3 案例一:宽限期内出险 由于客户发生出险事故时保单处于60天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王先生保单情况,我司决定先办理理赔,再从理赔款中扣除当期应缴保费。2018年3月11日,王先生收到我司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7万余元。 某私营企业主王先生,40岁,2016年2月20日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保险,重疾保额30万,缴费期10年。 2018年3月5日,王先生因胃癌住院手术治疗。由于生意忙且生病的原因,当期保费尚未缴纳。 2018年3月10日,王先生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我司并提起理赔申请,是否能理赔【理赔结论】 【案情简介】 案例二:宽限期外出险 2011年6月,杨先生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到期后导致保单效力中止。 最终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杨先生:此次保单宽限期外出险不能获得理赔。 杨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保险公司终身保险、附加重疾保险,保额各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 2011年12月杨先生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并递交理赔申请。 【理赔结论】 【案情简介】 宽限期出险理赔处理原则 1-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身故、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如符合主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的,应当正常赔付身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但需从该保险金中扣除需缴纳当期保费。 2-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因发生意外或患病治疗的,如符合附加险责任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的,应当先缴纳当期保费,再正常申请理赔,给付相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