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附件7: 平安附加轻症倍护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附加轻症倍护疾病保险》(险种简称:轻症倍护;险种代码:1397);未 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7版2版)》规定为准】 一、一般投保规则 1. 销售渠道:个险(A01)、银保IC(B05; ) 2. 投保年龄:0-69周岁; 注:被保人年满56周岁至69周岁期间投保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非首次投保; 2) 需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3. 交费方式:趸交; 4. 保险期间:1年(五年保证续保,最长可续保15年); 5. 险种组合规则: 单独投保聚财宝20(871D)时不允许附加轻症倍护(1397); 仅当聚财宝20(871)和其他主险组合投保时,可以附加轻症倍护(1397); 6. 风险保额的计算:不计风险保额; 7. 职业加费、弱体加费: 不做弱体加费,EM≤200时标体,EM>200时拒保; 五、六类职业者,不做职业加费; 附件1:险种信息一览表: 序号 简称 代码 投保年龄 交费期 保险期间 风险保额 小交别 1 轻症倍护 1397 0-69周岁 趸交 1年(五年保证续保) 无 无 附件2:轻症倍护险种搭配表 轻症倍护险种搭配 关系.xlsx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