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西安经开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投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扶持区内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按照金融机构参与经开区中小企业融资的规模和条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通过促进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加快解决区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启动资金为20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按发放金额1%提取风险准备金,每年年末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按照不高于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追加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对开展区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发生损失的担保公司给予实际损失额20%的补助,对发放无担保贷款发生损失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损失额20%的补助,单笔贷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助以当年风险准备金总额为限。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选定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合作金融机构和参与合作金融机构,区分规模,对其新增贷款按年给予奖励。 主要合作金融机构:年新增发放区内中小企业贷款20000万元以上,对其新增贷款按年给予1%的奖励;年新增发放区内中小企业贷款15000万元以上,对其新增贷款按年给予0.5%的奖励;年新增发放区内中小企业贷款10000万元以上,对其新增贷款按年给予0.3%的奖励。 参与合作金融机构:在同等规模下,按照主要合作金融机构奖励比例的50%给予奖励;参与合作金融机构规模超过主要合作金融机构的,按照主要合作金融机构奖励比例的1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担保公司给予奖励。担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08〕72号)规定的补贴基础上,按照年担保余额再给予1%的奖励,单户企业担保不受2000万元限制。 第六条 对部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出具承诺。对区内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在已缴纳土地出让金80%以内,可由管委会向担保公司出具承诺。如果贷款发生风险,管委会以企业已经缴纳的出让金为限,弥补担保公司损失。 第七条 鼓励新设担保机构。在经开区新设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在经开区注册的担保公司,对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其全部担保金额50%的,奖励其当年上缴税收的区留成部分。 第八条 鼓励新设风险投资公司。在经开区新设风险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在经开区注册的风险投资公司,对区内非关联中小企业的投资额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奖励其当年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并对其区内年平均投资额给予2%的补贴。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