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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01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基本保险金额 1.2保险责任 1.3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除外责任 2.2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缴纳保险费 3.1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4.2保险金的申请 4.3保险金的给付 5如何退保 5.1解除保险合同 6其他权益 6.1现金价值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保险合同的构成 7.2保险金额 7.3保险责任的开始 7.4投保年龄 7.5年龄误告 7.6合同效力的终止 7.7变更本附加合同 7.8身体检查 7.9适用主合同条款 8名词释义 中信保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1.1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1.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8名词释义),且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未 满18周岁(见8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18周岁(含),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的,则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8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 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 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同一 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 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 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8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年满 18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 第(1)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1)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 程度之一的,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见8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年满18周岁,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项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1)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 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5)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见8名词释义)或网约车(见8名词释义)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且年满18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1)项确定的意 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6)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8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年满18周岁,并自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1)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 (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7)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见8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项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 程度之一的,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定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8)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9种重大自然灾害(见8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 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除按第(1) 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9种重大自然灾害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2)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第(2)项确 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同时符合第(3)至(8)项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仅按照其中 一项给付。 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8名词释义)× 已缴费年期数(见8名词释义) 保险期间1.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2.1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8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 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见8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名词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8名词释义); (6)参加潜水(见8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8名词释义)、蹦极跳、 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8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8名词释义) 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名词释义);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见8名词释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3)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其他免责条款2.2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 义务 3.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8名词释 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效力中止与恢复3.2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