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建筑物的分类 表4.0.2
建筑等级
建筑高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 50m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50m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一类
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的设置等均应按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第4.0.5条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第4.0.6条 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www.m448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