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五条 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第九条 工程完毕后被委托人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委托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人提供工程质量保险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开办家庭居室装饰交易市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修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