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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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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2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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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0/23(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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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