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四章 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五章 附则附: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 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六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