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鑫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弘康鑫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变更申请书、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11.1)、保单周年日.....(见11.2)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3)计算
1.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
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二、如果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
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11.4)的保单账户价值
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如果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四、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
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1+风险比例)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
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
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比例)
上述“风险比例”的取值如下:
到.达年龄...(见11.5) 风险比例
18至40周岁 60%
41至60周岁 40%
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 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7)、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8)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11.9)的机动车...(见11.10);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
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
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
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
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见11.1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
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
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
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
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
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最低可以为零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
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11.12)的零时起生效
申请减少基本保
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
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6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24时止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
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1.13);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11.1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
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
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
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
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
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
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