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ppt 49)
自审员培训二OO二年三月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 宅 设 计 标 准
DGJ08—20—20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二、 术语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住宅。
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注: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塔式住宅: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户门到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两个或多个塔式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跃层式住宅: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两层以上楼面的住宅。
跃廊式住宅: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两层以上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租赁式公寓: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包括酒店式公寓及公寓式办公楼。
三、 总体设计
(一)、消防车道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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