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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会计制度, 部份如:
第二章 资 産
第十二条 资産,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産应按流动性分爲流动资産、长期投资、固定资産、无形资産和其他资産。
第一节 流动资産
第十四条 流动资産,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産,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爲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爲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産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馀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馀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馀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馀额,不扣除作爲该科目备抵的专案(如累计折旧、相关资産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爲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爲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爲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産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爲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後的馀额,作爲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