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近期民诉新增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韩心怡
不予执行申请
的一次性提出
原则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
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法院原则上不予审查,
法院不支持不
予执行申请的
情形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细化了申请撤
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的法定事
由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具体情
形:(1)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2)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3)裁决内容
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4)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违反仲裁法
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
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法院审查属实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具体情形:(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
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
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具体情形: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
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
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
予出示或者提交
撤销仲裁裁决
与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两套程
序间的衔接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
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
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
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的除外
主要内容小结
适当调整执行管辖、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时的处理方式、申请不予
执行主体范围的适度扩大,明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仲裁裁决
撤销与不予执行的衔接程序。对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采
取严格把握原则,作出对仲裁裁决的否定性结论时要极其慎重、慎之又慎
1、遏制对不予执行程序的滥用,防范规避执行行为;首次限定了申
请不予执行的期限
2、统一了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3、明确了不予执行申请的一次性提出原则
4、规定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防范虚假仲裁
5、解决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给执行带来的困难;引入仲裁庭补
正说明机制和法院调阅仲裁案卷查明机制
近期民诉新增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韩心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考点精炼 相关内容
担保的提供方式
及要求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
担保或者保证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法
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担保书的具体要求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
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
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暂缓执行的期限
与担保期间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
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
申请恢复执行
的情形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救济机制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
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
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
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期间届满的
法律后果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
的,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
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
受理
主要内容小结
1、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
书,从而使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区分开;
2、明确担保书的内容要求,强调必须有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
行的承诺;
3、明确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章程、决议,
以便减少事后争议、扯皮的可能;
4、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同意执行担保的书面意见,促使申请
执行人慎重行使权利;
5、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查封担保财产,解决实践中办理登
记不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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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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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中止执行
的情形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不得以物抵债裁定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
以物抵债裁定
不履行执行和解
协议的处理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
讼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
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的情形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
的,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完毕后的救济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
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担保条款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
律文书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主要内容小结
1、明确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
2、明确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3、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4、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
5、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近期民诉新增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韩心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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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的范围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
裁决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管辖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
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
者专门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审理方式 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
请的,裁定准许
救济机制
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
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