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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指南针内部面授班补增三个司法解释-陆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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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9/2(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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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1页共6页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适用范围1.适用于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
2.参照适用于内地离婚证或者香港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
生效判决
在内地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香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
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
上述判决均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判决类型
(重点记
忆划线
的,其余
一看就是
“婚姻家
庭”)
在内地指: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2.离婚纠纷案件;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7.同居关系子
女抚养纠纷案件;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9.抚养纠纷案件;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
夫妻之间扶养纠纷);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
监护权纠纷);13.探望权纠纷案件;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在香港指:1.离婚绝对判令;2.婚姻无效绝对判令;3.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赡养令;5.依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
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6.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
财产的命令;7.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8.领养令;9.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
地位的宣告;10.管养令;11.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12.依据香
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
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
管辖法院
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向内地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实际只有一个行使)
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总额不超判决,法院应该应要求互相提供执行情况
提交材料
(向香港
申请)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属于安排规定的判决的证明书
缺席判决的,提交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适用法律按照被请求方的法律执行
不予认可
的理由
1.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未经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合理陈述、辩论机会;
2.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3.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
4.被请求方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已认可和执行其他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判决;
5.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内地(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共利益),香港(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共政策)
除上述不予认可理由外,认可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中止、恢
复和终止
程序
中止1.对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已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核后,可以中止
2.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
恢复1.对香港判决: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份原判决的,恢复
2.对内地判决:经再审,维持全部或者部份原判决的,恢复
终止1.对香港判决:上诉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
2.对内地判决:再审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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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6页
执行内容
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
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
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不包括税收、罚款
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
一事双请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
的,应当受理。受理后,诉讼应中止,待就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
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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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区分仲裁种类);
2.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
3.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没有承认)
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港澳台
5.其他




协议效力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没有的就近)管辖
关联案件(外国裁决
与我国案件关联,且
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
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
境内,申请承认)
法院关联:(1)中院受理关联案件,中院管辖承认申请;(2)基层受
理关联案件,上一级管辖承认申请(中院);(3)高院或最高院受理
案件,自行管辖或指定中院管辖承认申请
仲裁机构关联: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同时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
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的法院不符合规

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规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再次
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
明确选择
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仅约
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冲突时有效认定无约定时,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
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
确认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
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
纽约公约法院适用《纽约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
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1.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或2.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或3.未选择时
适用裁决所在国法律


申请审查7日内
立案后通知5日内
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撤回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
请的,裁定准许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均可上诉
生效和救济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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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查组织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新华考资网xhkzeduQQ:281342356 电话:1336641852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