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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_全球税收透明新时代_信息自动交换_2017_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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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由于跨境业务和投资的快速发展使得通过离岸账
户而持有境外资产的情况越发普遍,但同时部分
纳税人就利用该安排故意逃避向其本国税务机关
披露其海外投资情况。因此,各国政府希望通过
全球协作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加强对离岸账户
未披露的税务与财务相关数据的收集——本文主
要着眼于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在该方面所采取
的措施和最新发展情况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的浪潮可以追溯到2014年由美国发起
的一项法案。美国国为防止纳税人通
过复杂的海外账户投资安排从而规避
潜在的美国税收,颁布了海外账户税
务合规法案(FATCA),于2014年7
月1日起生效。FATCA作为一种单边
报告机制,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FIs)
识别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报
告美国纳税人开立于美国境外的账户
信息情况。美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与其
他国家签订政府间协议(IGA),海
外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机制慢慢演变
成一个更完善的体系。根据FATCA要
求,对被判定为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
构或其他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外国
机构,美国政府将就其来源于美国的
收入征收30%的惩罚性预提税
为了响应全球金融账户信息定期交换
机制推行的必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OECD)制定了金融账户涉税
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规
范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交换方式
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
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内容
组成。MCAA分为双边协议和多边协
议两个版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
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
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为参与国
(地区)实施信息交换提供了法律依
据。CRS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识
别和申报信息义务,以及收集和报送
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给
予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的相关要求和程

自AEOI标准公布以来,在全球范围内
得到了广泛关注与支持。目前,已有
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信息自动交
换,其中50多个国家作为“先期采纳
国家”已早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了AEOI标准,其他国家(“后期采纳
国家”)也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
实施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先
期采纳国家”已在2017年9月进行了
第一次信息交换,但“后期采纳国家”
将会于2018年9月才进行第一次信息
交换。目前,美国尚未参与CRS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中国印刷。从2016年初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对AEOI
标准在中国的本地化实施,多次向各有关部门以
及各大金融机构的代表征求意见,其目的在于确
保实施AEOI标准时能充分考虑到中国金融行业特
殊的监管以及经营环境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正式发布
2017年第14号公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
职调查管理办法》(14号公告)。14号公告为中
国的金融机构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其目的在
于使金融机构收集应报送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报
送给相关主管部门。14号公告已于2017年7月1
日起实施(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后期采纳国家”
于2017年1月1日起已实施)。金融机构在国税总
局网站上进行首次注册登记的最晚时限为2017年
12月31日。同时,相关账户涉税信息需在每年5
月31日前按要求需要进行报送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尚未发布14号公告的正式实
施细则。但是,我们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
布了针对银行业执行CRS的相关要求。针对其他
金融行业,目前尚未发布相关文件,但中国的各
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已在传阅一份信息申报相关规
定的征求意见稿。预计关于实施和报告规定的细
则将可能于今年年底或2018年初向公众征求进一
步的意见
中国版统一报告标准
(CRS)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中国印刷。中国版统一报告标准(CRS)的要点
14号公告共有七章四十四条,提供了针对新开账户以及存
量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合规、信息报送和监管等方面规定
的总体框架
在中国设立并经营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尽职调查程序来识别
需要报送信息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持有人以及消极非金融机
构的控制人,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金融账户信息
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行或者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企
业在海外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须执行中国的CRS管理办法,
但需要执行其所在国的CRS法规
当某一账户被本国金融机构识别为应当报送时,该金融机
构应当收集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该账户持有人的姓名/
机构名、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
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如适用)、账号、账户
公历年度末余额以及账户公历年度内的收入等信息
在14号公告发布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建立了一个
AEOI的专题中文网页,介绍中国的CRS规定,OECD的
AEOI标准的法律框架,参考资料(包括中国税法对税收居
民个人和企业的定义,纳税人识别号码格式,以及常见问
题解答等)。网页上也提供了注册登记的入口,但目前注
册登记网页还在完善过程中
在时间安排上,14号公告以及中国的AEOI专题网页设定
了以下时间节点和金融机构需要完成的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参与AEOI标准并同意信息交换的其他国家(或管辖
区)交换首批报告范围内的账户信息
2017年6月30日前
(包括当日)
金融机构需要确定截至该日前的存量金融账户(个人持有的和机构持
有的),并根据14号公告中规定的账户余额阈值执行不同的尽职调查
和信息收集程序
自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必须从这一日期开始,对新开户个人和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
查,并采取新的开户流程,包括要求开户人填写一份必须的税收居民
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作为开户流程的一部分
2017年12月31日前
2018年5月31日前
(以及之后的每一年)
金融机构需要确定截至该日前的存量金融账户(个人持有的和机构持
有的),并根据14号公告中规定的账户余额阈值执行不同的尽职调查
和信息收集程序
金融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交需要报送的金融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需要对余下的存量个人低净值客户的金融账户(截至2017年
6月30日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100万美元)以及其他存量机构客户的
金融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加总余额超过25万美元)完成尽职
调查和信息收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参与AEOI标准并同意信息交换的其他国家(或管辖
区)交换第二批报告范围内的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应建立持续的监控机制/程序以完成由于情况变化导致所需要
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工作
2018年9月
2018年12月31日前
2019年9月
(以及之后的每一年)
每年12月31日前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中国印刷。鉴于14号公告主要基于OECD的标准制定,这些标准的主
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反映了OECD的标准。然而,类似于许
多中国发布的其他新规定,中国版CRS规定一开始只发布
了总体的结构框架,尚未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金融
机构在执行的时候将面临许多操作上的问题
就某些OECD标准下可选条款或其他未决事项而言,14号
公告尚未明确态度或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例如:
针对年内没有需要报送信息的账户的金融机构,尚未明
确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未提及是否将提供延期申报
14号公告于2017年5月发布,距离实施日2017年7月1
日少于两个月时间。很多按照14号公告应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的金融机构反映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CRS规定
尽管14号公告提供了“关联机构”的定义和“控制”
的概念,但没有说明“关联机构”将如何适用于共同管
理下的基金等投资实体。这可能会导致在投资一个被共
同管理下的新设立基金时,国内存量投资者会被视为新
开账户投资者而被要求进行较严格的新开账户流程
预计第一批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报告将于2018年5月截
止,但详细的报告和相关的方案尚未公布,仅提供有限
的时间给金融机构为系统改造和数据报告做准备
针对金融机构应以何种形式、每隔多久通知其客户关于
CRS规定在中国的实施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信息可
能会被报送等,尚未有具体的指导方针
14号公告未明确具体信息交换合作方/管辖区的名单
对此,为CRS规定而签订双边协议形成交换关系的名单
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并通知OECD。截至2017
年8月7日,中国已与47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信息交换
关系——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
爱尔兰、日本、泽西岛、韩国、卢森堡、毛里求斯和荷
兰等国家。从全球范围来看,截至2017年8月7日,在
参与CRS的70个管辖区内已达成2000多个双边交换关

尽管14号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实施信息变化监
控机制,每年核查该规定执行的有效性,但它未明确中
国相关机构将如何审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以及监控机制
的有效性
14号公告是规定金融机构在中国经营要遵循的尽职调查程
序的一个总体框架,相信详细的实施指导意见或报告规则
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同时,在中国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
前,金融机构在应对中国CRS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时,应考虑参考OECD的指引
中国版统一报告标准(CRS)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