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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和泰特定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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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8/23(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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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阳光人寿[2017]医疗保险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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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和泰特定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CHIA-1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7 释义
1.1 合同订立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
7.1 同一次住院
1.2 合同生效
及风险
7.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3 专科医生
7.4 每次住院
7.5 实际住院日数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6意外伤害
2.1保险期间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毒品
2.2保险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8非处方药
2.3责任免除
6.3 年龄错误处理
7.9酒后驾驶
6.4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5 合同内容变更
7.11无有效行驶证
3 保险费的交纳
6.6 联系方式变更
7.12 机动车
3.1 保险费的交纳
6.7 争议处理
7.13潜水
7.14攀岩
4 保险金的申请
7.15探险
4.1 受益人
7.16武术比赛
4.2 保险事故通知
7.17特技表演
4.3 保险金申请
7.18猝死
4.4 保险金给付
7.19精神行为障碍
4.5 诉讼时效
7.20有效身份证件
7.21未满期净保险费
7.22周岁
阳光人寿附加和泰特定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和泰特定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1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及与该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1)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2.2.2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2)就诊,经专科医生(见7.3)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见7.4),本公司按(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