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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关于临时工待遇
1、本校所聘用的所有各类临时工均为临时用工,均可根据需要随时解聘,除特殊情况外均执行日工资制,均不享受星期日、节假日上班的加班补助。
2、临时工的聘用和工资待遇的变更必须经校长批准,并签发正式书面批准手续,必须有分管后勤校长签字的协议书,必须有担保人签署的书面担保,缺乏上述手续者必须于月底之前补齐。无上述手续者财务室不得支付工资。
3、临时工系本校教职工亲属的,有关的本校教职工必须教育其亲属遵纪守法,认真工作;发生责任事故者,有关教职工应承但连带责任。
4、临时工因病、老或学校撤岗应自动离校,年满55周岁的临时工,学校一律不再留聘。
5、临时工享受本校正式教职工教师节、春节两次全员性福利的10%,其它方面的奖金、补贴、福利不得享受。校内承包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工、保安公司派出的保安人员,由学校按照协议与其派出单位进行经济结算。
二十二、关于保安人员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1、保安人员的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由学校按照协议与其派出单位进行统一的经济结算。
2、保安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纪违法的应予立即辞退。已不在本校、本部工作的原保安人员(含仍在其它单位任职的保安人员)一律不准再到本校活动、闲逛或住宿,一经发现按社会不明身份人员移交“110”或派出所,同时辞退接待、留宿的现保安人员。
二十三、关于教职工各种情况的探视、礼遇标准。
1、离退、病休、内退人员不享受与在岗工作人员相同的各类奖金、补贴。
2、鉴于离退休、内退人员人数较多、年事已高、部分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学校不组织上述人员的大型聚会和集体外出活动。每年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指定专人保管。3、停薪留职人员、待岗在职人员、脱产进修半年及半年以上人员、在职但未经批准而离岗超过3个月人员、未经批准自行内退的人员有一定工作能力(经评议认定)而不上班人员、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人员,其工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其各类福利待遇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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