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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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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8/12(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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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8版)”。在
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1.4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与有效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若发生减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
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
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
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
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
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给付保险金 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
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
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
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
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
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及保险
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
金或保险费豁
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
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
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严重瑞氏综合
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
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
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
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及
保险费豁免核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
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
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
同一致
如果您被豁免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无需再支付当期保险费,该期
保险费视为已经支付
5. 减保
5.1 减保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减保。您申请主险合同减保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
时减保,减保比例同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现金价值
减保后,本附加险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6. 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与主险合同同时进行,且垫交规则及垫交
期限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7. 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
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2)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如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
费,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8.2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