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目录 序言1 案例、问题与考点要义……1 一、主观案例中可能有观点展示题1 二、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6 三、权利能力、赠与和继承相关问题……8 四、法人格否认之应用……9 五、法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9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11 七、显失公平12 八、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13 九、欺诈……14 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15 十一、冒名行为的处理……16 十二、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16 十三、代理行为的瑕疵……17 十四、物权优先性问题……18 十五、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中的登记问题……21 十六、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5 十七、善意取得及其相关问题……26 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29 十九、地役权30 二十、担保物权概述31 二十一、抵押权……33 二十二、质权42 二十三、留置权……42 二十四、保证45 二十五、保证与物保47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49 二十七、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50 二十八、履行中单方违约问题……52 二十九、履行中的抗辩……53 ·2·2018韩祥波·民法·主观题破译|授课精要 三十、代位权53 三十一、债权人撤销权……55 三十二、合同变更…56 三十三、合同移转…57 三十四、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60 三十五、买卖合同…64 三十六、租赁合同…71 三十七、公平分担损失……73 三十八、多数人侵权74 三十九、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78 四十、夫妻财产制度与债务清偿…81 四十一、继承的形式与责任84 ·1· 民法主观题破译授课精要韩祥波编讲 序言 关于应对主观题方法的两点提醒 1.学会分析案例的思维步骤。 分析案例,一定要有章法、有步骤。 过去授课,常听学员朋友讲,看到民法案例题,长度超过三行就会觉得紧张。我想,有此种感觉, 一是因为没有思路,二是因为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有了前面学习的基础,面对案例,其实与做数学 题类似,一步一步往下推,结论就在那里等着你。 简单概括,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找主体;第二步,分析发生在各主体之间的法律事实,并根 据法律事实分析可能引起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第三步,给各主体分配相 应的民事责任。所有案例,包括以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也是这样的分析思路。 2.要学会对法学方法论的应用。 法学方法论,是研习民法的根本,既关系到民法研习者对于已有法律规范的解释,也关系到在具 体案例中对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认定、责任的分配。这其中,有着无限丰富的内容。其中,最为精髓 的内容是,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运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时会和直接的形式推理相反, 但是,只要在价值上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就会被采纳。这一点,在过去司考中已经体现多次,未来 这更是一种趋势。 案例、问题与考点要义 一、主观案例中可能有观点展示题案例一 甲乙结婚,两年后,甲常夜不归宿…。乙提出,若甲在晚上12点到次日7点…不归宿,则甲应支付 每小时空床费200元,甲同意。后来甲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后来,甲乙离婚,乙请求甲支付约定的空 床费。 问题 如何评价甲乙之间关于空床费的约定? 答案与考点要义 对于此种约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约定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协议,内容没有涉嫌违法,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有利于促进公序良俗的实现,故应认为成立合同关系,乙的主张应当获得支持。 ·2·2018韩祥波·民法·主观题破译|授课精要 另一种认为,该约定是好意施惠的表示,为了增进夫妻情感,不宜认定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案例二 甲乙是好友,双方达成协议,由甲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房款由甲支付,房产证由甲持有, 房屋由甲使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不得擅自出卖房屋。后来,甲乙因为琐事破坏了友谊。乙将 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对于此房屋,甲丙均主张所有权,产生了争执。 问题 1.甲乙的协议是否有效? 2.乙出卖房屋是有权还是无权处分?丙取得房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3.甲乙发生纠纷后,甲可否直接去申请更正登记,登记自己为所有权人?如果不能,采取什么方 式最有利于甲利益的保护?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有效。 在购房过程中,借名登记的行为,实务中颇为常见。根据目的不同,双方签订的借名登记协议效 力不一。如果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如果未发现违法之处,理应尊重当事人自己 的意思自治。本案中,没有说明此协议是为了规避强行法之规定,就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理解,合同内 容合法、双方自愿,合同有效。 2.在借名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名义登记人处分了房屋,究竟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是一个理 论上的难点问题。如果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之精神,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当名义登记人处分房屋时, 买受人完全可以相信其是有权处分,进而将此项交易视为正常的买卖,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买受人即 为继受取得房屋。然而,若按照甲乙之间的借名登记协议,名义登记人由于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若其 处分房屋,理解为无权处分,亦有道理。此时,若买受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可构成善意取得。 然而,对于此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在考试真题中曾经出现,从命题人提供的答案看,倾向于认为此种 情况下是有权处分,买受人为继受取得(2015年卷三单选第5题)。但是,笔者还是建议,如果此种 情形出现在主观题之中,回答问题时,最好是将两种结论均写出来,因为这只不过是看待一个问题的 两种不同视角,不存在绝对的对错。这样可以全面覆盖当年命题人可能给出的答案。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既然名义登记人是有权处分,那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将何以存在呢?因为, 所有不动产构成善意取得的,均是名义登记人进行了无权处分才可能构成。如果按照命题人在2015 年题目中给的单一结论理解,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下的“名义登记人处分”,有时理解为有权处分, 有时理解为无权处分。像借名登记这种,真实权利人的权利根据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而缺少对外公 示之时,则认定名义登记人为有权处分。而真实权利人的权利对外有一定公示的,比如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而尚未变更登记等情形,毕竟夫妻关系的存在,法院的判决文书均具有一定 的公示效力,此时,则认定名义登记人的处分为无权处分。 3.不能直接申请更正登记。最好是先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内,提起确权之诉, 这样一旦确权成功,一定能够实现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目的。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 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需要解释的是,在第1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