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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doc 3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征求意见稿)
1、总 则
1.0.1 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有利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中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国策;
5 建筑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和防空等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 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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