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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的刑法备考-徐光华(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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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6/9(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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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 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 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 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 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 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 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 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 社会公布。 3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 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 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 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 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 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 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在司法部网 站上发布。 第六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 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 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 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 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 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 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 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 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 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4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二、法考刑法的应对 分两阶段考试对司法考试备考的意义及应对 1、考试方式、内容改革的意义、精神 第一,注重实务导向,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意义。 第二,注重案例导向,使司法考试不仅停留于法学理论,更需要密切关注法学理论的运 用,需要知识实践中的问题。 第三,注重考生的运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因为实践是变化的,中国本身也是经济、 社会、文化发展的差异,尤其是域外的理论如何适用于中国,总之,变化的社会情境决定了, 对问题的解决路径不是唯一的,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可 能各不相同,考生需要详细说明,为什么你认为的某种方案、观点是合理的,理由何在,这 需要你了解审判实践、理论背景、中国社会的现状、域内外相关问题的处理、缜密的逻辑思 维及推理能力等,才能得出更具合理性的结论。 2.考试的改革的形式与实质 形式上客观题、主观题(案例考查)。实质上,客观题的内容也是案例化 3.刑法学学习方法 第一,注重案例导向。什么样的案例值得我们关注?我认为,并非审判实践中的所有案 例,哪怕是有影响性的案件,并非一定值得我们法考关注。值得关注的案例应具备:(1)背 后能提炼出有理论价值的东西;(2)案例本身具有典型性,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 型性或普遍性;(3)案例自身观点的权威性,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 第二,推荐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 第三,《徐光华讲刑法》《徐光华讲真题》两书中涉及的案例,简要说明。 第四,2018年第一次考试结束后,我会提前准备好案例书,书名暂定《徐光华讲刑法 案例》,请大家不要个人花费太多的时间去准备考试。 第五,现阶段,教材及配套课程,真题(配合竹马法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