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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结合设计实践将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时遇到的问题提出并加以探讨,以利今后规范的修订和设计参考。
[关键词] 建规 问题 探讨
1 规范的编制应力求与其它规范统一
翻开每一本规范都不难发现,在规范的总则中总是有这样一句话“……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也不例外,其第1.0.4条就是这样一句话[1],这似乎成了一句套语,试想,如果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与此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时又如何执行呢?笔者在设计实践中曾多次遇到此类事情,举例说明:
例1,《建规》第从8.2.7条“总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灌区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简称《石化规》)第7.9.2条却规定“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2]。其不同之处,是《建规》以20m3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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