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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城市购物广场委托经营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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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3/27(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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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北海城市购物广场》委托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乙方:北海市金汇城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北海市公路宾馆三层 电话:
为了便于“北海城市购物广场”的统一经营,甲方将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北海城市购物广场”的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的铺位:
1、甲方把座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北海城市购物广场”层 号的铺位委托给乙方经营
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期限:
1、委托经营期限自2006 年1月1 日起计,至 2008 年 12月 31日止,共计为 3年整
委托经营方式
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每年的预期收益为甲方所购铺位总价款的8%,乙方将甲方三年预期收益即所购铺位总价款的24%,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即人民币¥元整。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商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式的经营、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三年期满期后乙方将铺面返回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委托经营期间对本协议项下的商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式的经营、使用
2、乙方负责委托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经营的相关费用
3、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合法经营
甲方责任: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将所委托商铺的使用经营权全部交与乙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
2、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如需转让本协议中的商铺则必须由乙方协助办理手续,而且甲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的商铺的受让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委托经营期间,乙方拥有本商铺的绝对使用经营权
违约处理:
1、乙方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到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甲方未能按时间向乙方提供委托经营的商铺,每逾期一天,按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款项,并承担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应保证乙方至少有第二条约定的3年经营期,如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终止协议或者受让甲方铺位的第三方不接受和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未到期期间的收益,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应保证甲方有第二条约定的3年收益期,如非甲方原因,乙方提前终止协议,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委托经营期满:
1、委托经营期满,如双方有续约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同等条件下甲方不与乙方续约的,应按商铺购买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双方不再续约,甲方收回第一条所述商铺的经营权
不可抗力:
由于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解约、续约由双方共同商定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本协议在广西北海市签订
甲方: 乙方:北海市金汇城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时间: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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