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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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