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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万元,其中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万
其中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年为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 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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