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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2年出台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而言,
《指导意见》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优化,总体考虑更为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指导意见》
在股份来源、资金来源、员工持股数量与期限、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资管机构与管理权限
等方面均有很大突破。如股份来源不仅限于个人二级市场购入,还可以是公司回购、股东赠
予、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资金来源只要是合法就可以;员工持股数额不再设置上限;员工持
股期限除非公开发行方式仍要控制在36个月以上外,其余仅要求持有12个月;审批上仅非
公开发行方式需要获得证监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还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管理
模式、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总体来看,2014《指导意见》在条件上
限制更为宽松,管理要求上也更为明确
截止2015年1月30日,已有78家上市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呈现出不少创新
的模式设计——持股主体上不仅包括个人直接持有,也包括通过持股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
划间接持股等;股票来源包括非公开发行、二级市场回购、控股股东转让等;约束上主要以
持有时限为要求,从1年到10年不等;另有少量公司参照规范的股权激励设置了业绩条件
和常规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比,员工持股的优势是:操作灵活,无严格
监管和业绩约束条件,无复杂的审批程序,收益能够合理避税,大股东可灵活设计兜底机制
以保证激励成效等。但是,这类创新型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劣势,如在股票价格上不像限制
性股票具有优势,约束条件及追责机制不足等可能导致出现激励与约束均显不足的情况。从
实际推行的情况来看,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没有业绩考核作为约束,且退出门槛较低,部分员
工持股计划甚至有脱离激励的本意而成为一种更类似于内部融资的手段。若员工持股包含了
高管或核心管理人员,则会增加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对其的监管难度。此外,由于锁定期普
遍为一年,时间偏短,这给了企业利用员工持股进行投机活动的机会。对二级市场上涨的预
期也引起一些公司进行高杠杆的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容易使员工持股变成“员工炒股”
二、 证监会取消股权激励备案事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更快更灵活
2015年4月10日,证监会发布[2015]8号《关于证监会取消、调整部分备案类事项的
有关事宜公告》,取消了155项备案类事项,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取消条款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33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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